說 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二、現任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115年7月31日屆滿,為協助提名工作,總統核定設置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於3月10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共22日),公開接受社會各界推(自)薦及函請相關機關、學校、主要政黨與公民團體等推薦優秀人才。
三、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情事。
四、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一)第7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本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3月31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以郵戳為憑。
(三)為廣布徵才訊息,建請將審薦小組公開徵才訊息,刊載於貴屬網站或社群媒體,及連結前揭本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網頁(連結位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64,刊登時間自3月10日起至3月31日止);各團體並請協助轉知所屬。
(四)聯絡電話:(02)2320-6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