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4589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每校得推薦2人。推薦人員需提供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提供紙本資料,並掃描為PDF以隨身碟提供: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5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三、相關資料請於115年3月13日(星期五)前函送本部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地址:10610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相關資料電子檔(含word及pdf檔)請一併寄送ntnuspcelecti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