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第2項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
(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三、又同法第7條規定:「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 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四、按「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6點第3項規定:「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