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申請程序 |
工作項目及程序 |
預計完成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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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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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師個人 提出申請 |
檢具送審相關資料,並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
10 月 01 日 |
05 月 01 日 |
送審教師應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資料不齊全,經承辦人通知補件情形時,教師應於通知之期限內,備齊資料補件。 💡 逾期提出申請者為程序不合法,不予受理。 |
2 |
系教評會 |
召開系教評會,完成系級審查作業。 |
10 月 15 日 |
05 月 15 日 |
1、教學單位審查申請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教學研究成果、各項申請表件等送審資料,評定教學服務項目成績後,提送系(科)及中心教評會進行初審。
2、系(科)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送審資料及會議紀錄,續送學院辦理複審;中心教評會則將前述資料逕送人事室。 |
3 |
院教評會 |
召開院教評會,完成院級審查作業。 |
10月 31 日 |
05 月 31 日 |
1、院教評會就系(科)教評會所送資料進行審查。
2、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送審資料及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續送人事室。 |
5 |
校教評會 |
召開校教評會,完成校級審查作業,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本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
01 月 31日 |
07 月 31日 |
1、人事室將院及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名單,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及本校「教師送審實質審查作業準則」,辦理教師資格外審。
2、人事室彙整外審結果,陳請校教評會就送審教師教學服務項目及外審結果進行審查。 3、審查通過後,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人事室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