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2023 年 2 月 9 日 人事室

主 旨: 檢送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 明: 依勞動部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