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本部110年修正之「境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簡稱本原則)」所列藝術文憑,各大專校院送審教師職級適用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為大學辦理教師持國外學歷申請審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簡稱審定辦法)」等規定辦理,本部前於110年12月20日依審定辦法第27條第2項修正本原則並公布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二、 邇來多校對於辦理旨揭事項均有所詢,爰就本原則藝術文憑第1點規定補充修正文字為「本原則110年12月20日公告修正前已入學就讀下列各國學校者,其取得之藝術文憑依修正前原則辦理送審職級;於修正後始入學就讀下列各國學校者,適用修正後原則辦理送審職級。如送審人持各國舊制文憑、有異議或持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得以個案方式就其專業成就、著作、修業過程等資料,送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審議送審教師等級。」,並於111年1月28日再次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更新公告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