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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貴單位111年應適用之職業災害費率為0.10%,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第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月修訂「行業統計分類」及勞動部110年10月26日勞動保3字第1100140684號公告辦理。
二、 查貴校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為111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依規定核計貴單位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比率,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之費率0.04%減收30%,爰貴單位111年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應按調整後之行業別災害費率0.03%,併計上、下班災害率0.07%,即0.10%計算。
三、 依照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第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2種,僱用員工達70人(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7月1日起,往前推算1年之平均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3年(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1年之1月1日往前推算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總額之比率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並以加收至40%為限;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5%,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四、 前開所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包含職業災害現金給付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額為基準,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按其一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標準計算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金額為基準。如需索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明細,請洽本局職業災害給付組詢問(分機1301、1305、1326、1492)。
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費率表」業奉勞動部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貴單位行業代號本局爰依行政院主計處110年1月修訂「行業總計分類」(第11次修訂)同日進行轉換,新修正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費率表」及「行業細類編號表」,已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書表下載/承保業務所需表格」,或請利用該網站之搜尋功能直接查詢參閱,並請核對111年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所列「職業災害保險率」及「業別」欄,業別如有不符或已改業,請於收到該繳款單後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影本備函說明主要營業項目申請更正。
人事室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