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主 旨:有關111年勞動節遇例假日之補假,本校符合具補休身份之人員,請另擇日辦理補休事宜。
依 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及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111年4月13日)勞資會議決議辦理。
說 明:
一、符合具補休身份人員,如下:
(一)111年5月1日在職之適用勞基法職員工。
(二)校內專任技工、工友、司機、約聘人員、全職工讀生及專案人員(不包含:實習指導教師、約聘實習指導教師、專案教師、3%工讀生、學習型工讀生,單位及教師之計畫自聘助理(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二、具補休身份人員請自行另擇日補休一天;差勤系統將增加一天休假(假別為「彈性給假」),併入本學年度休假天數。
三、補休日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請與單位主管協調補休日期,並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四、勞動節補休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趙怡玲小姐(分機2239)。
人事室 敬啟
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