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Personnel Office
主旨:函轉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10條、第4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494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勞動部將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僑外生且就讀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科系,納入僑外生評點配額機制適用對象,並修正評點項目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