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請假與工資相關規定
(勞工局製表日期:110年5月20日)
※資料來源: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787329/post
類別 |
事件/對象 |
假別 |
工資 |
自主健康管理 |
勞工自主隔離 |
普通傷病假 |
半薪(30日),超過無薪。 |
事假 |
無薪 | ||
特別休假 |
全薪 | ||
應雇主要求勞工在家隔離 | 因屬受領給付遲延,工資應照給。 | ||
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 |
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之勞工 |
公傷病假 |
工資照給(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
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 |
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 |
普通傷病假 |
半薪(30日),超過無薪。 |
事假 |
無薪 | ||
特別休假 |
全薪 | ||
居家檢疫、 居家隔離 |
因執行職務(與工作相關) |
防疫隔離假 |
工資照給 |
非屬工作因素 |
防疫隔離假 |
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
家庭成員因防疫隔離、檢疫,致使生活不能自理,須親自照顧 |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的勞工 |
防疫隔離假 |
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學校因達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因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停止、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而有家屬需要照顧者 | 1. 12歲以下之國小學童
2. 國、高中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 3. 公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因自主停課之孩童 4. 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之孩童 5. 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 |
防疫照顧假 |
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但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不利之處分。 |
勞工有接種疫苗需求者 |
勞工 |
疫苗接種假 |
2天為限,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不利之處分。 |
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 有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勞工 |
家庭照顧假 |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因政府通知須停業者 |
受政府通知須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
無 |
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 |
非因政府要求,業者基於防疫考量,自行停業者 | 受業者自主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
無 |
1. 屬勞務不受領,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 或雇主可徵得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但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臺幣24,000元)。 |
因雇主未落實防疫措施,被政府勒令停業者 | 受業者被勒令停業而致使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 |
無 |
因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備註:
相關規定或函釋供參如下: 1. 有關防疫隔離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 2. 有關防疫照顧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7號函。 3. 有關疫苗接種假規定,得參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 4. 有關因受新冠肺炎影響,須減班休息者,得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 5. 其他假別如病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等,得參考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另請假除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得含休息日、例假外,其餘假別是以工作日計算,故雇主仍應給予月薪制勞工休息日、例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