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及「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辦理。
二、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 定原則」第6點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 、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 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又 第7點規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人 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內政部國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委託 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 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二)曾擔任內政部國土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 小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三)曾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 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四)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依「臺中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 組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相關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