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假)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2021 年 6 月 3 日 人事室

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假)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明:

 
 

一、

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4100085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本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基於防疫需要,就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如下:
    

(一)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

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

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

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

據上,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四、

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若有接種疫苗需求,請各校秉權責依疫勤指揮中心函規定及人事總處函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