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時程

  • 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時程:

申請程序

工作項目及程序

預計完成日期

說明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1

教師個人

提出申請

檢具送審相關資料,並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10 月 01 日

05 月 01 日

送審教師應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資料不齊全,經承辦人通知補件情形時,教師應於通知之期限內,備齊資料補件。

 💡 逾期提出申請者為程序不合法,不予受理

2

系教評會

召開系教評會,完成系級審查作業。

10 月 31 日

05 月 31 日

1、教學單位審查申請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教學研究成果、各項申請表件等送審資料評定教學服務項目成績後,再提送系教評會審查
2、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送審資料,續送所屬學院辦理複審。

3

院教評會

召開院教評會,完成院級審查作業。

11 月 15 日

06 月 15 日

院教評會就系教評會所送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檢附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及送審資料續送人事室。

4

校教評會–初審

送校教評會,審議並辦理外審。

01 月31 日

07 月 31 日

人事室將送審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審閱並陳校教評會審議,審查通過後,校長圈選校教評會委員召開外審小組會議進行外審委員遴選,並交由人事室辦理校級外審作業。

5

校教評會–複審

召開校教評會,完成複審作業,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本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03 月 31日

09 月 30日

人事室彙整外審結果,陳請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召開校教評會。

1、就送審教師教學服務項目及外審結果進行審查。

2、審查通過後,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本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備註:

  1. 教師申請升等,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並以8月1日、2月1日為升等通過後之起資(聘)日期。
  2. 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提出申請升等作業,教師應於當年09月底前提出;第一學期之作業,屬次年2月1日為升等通過後之起資。
  3.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提出申請升等作業,教師應於當年04月底前提出;第二學期之作業,屬當年8月1日為升等通過後之起資。
  4. 審查程序須待系(所)、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教育部核發「部頒證書」,或由學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