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申請程序 |
工作項目及程序 |
預計完成日期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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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
第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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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師個人 提出申請 |
檢具送審相關資料,並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
10 月 01 日 |
05 月 01 日 |
送審教師應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資料不齊全,經承辦人通知補件情形時,教師應於通知之期限內,備齊資料補件。 💡 逾期提出申請者為程序不合法,不予受理。 |
2 |
系教評會 |
召開系教評會,完成系級審查作業。 |
10 月 31 日 |
05 月 31 日 |
1、教學單位審查申請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教學研究成果、各項申請表件等送審資料評定教學服務項目成績後,再提送系教評會審查。 2、系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送審資料,續送所屬學院辦理複審。 |
3 |
院教評會 |
召開院教評會,完成院級審查作業。 |
11 月 15 日 |
06 月 15 日 |
院教評會就系教評會所送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檢附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及送審資料續送人事室。 |
4 |
校教評會–初審 |
送校教評會,審議並辦理外審。 |
01 月31 日 |
07 月 31 日 |
人事室將送審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審閱並陳校教評會審議,審查通過後,校長圈選校教評會委員召開外審小組會議進行外審委員遴選,並交由人事室辦理校級外審作業。 |
5 |
校教評會–複審 |
召開校教評會,完成複審作業,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本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
03 月 31日 |
09 月 30日 |
人事室彙整外審結果,陳請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召開校教評會。
1、就送審教師教學服務項目及外審結果進行審查。 2、審查通過後,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或由本校發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
備註: